司考專家教你如何透過法條文字含義解答刑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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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習中,初學者習慣于通過刑法法條的字面含義去理解構成要件,而不善于運用法益來理解構成要件,在答題時往往遇到障礙,舉例說明:
案例一:武某捏造了宋某犯罪的事實,并向境外A國司法機關告發(fā),A國司法機關經(jīng)查明宋某的犯罪成立,可以適用A國的刑法。問題:武某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案例二:流浪漢蘇某眼看寒冷的冬天快到了,就打算去監(jiān)獄中過冬,于是蘇某對關某說,能否誣告我讓我入獄5個月,關某同意并果真誣告了蘇某,法院判決蘇某入獄5個月,這樣,蘇某在監(jiān)獄中度過了冬天。問題:關某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解題思路一:通過《刑法》第243條條文直接判斷是否成立誣告陷害罪。
解題思路二:透過誣告陷害罪的保護法益,理解本罪的構成要件。
解析:對于思路一,僅僅通過《刑法》第243條的罪狀描述難以判斷是否成立誣告陷害罪。因為上述兩種情形均符合該條中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從法條的文字表述來看,都符合誣告陷害的成立條件。因此,僅僅通過法條的文字含義是不能正確理解該罪的構成要件的,而必須通過思路二:透過該罪的法益,分析該罪是為了保護什么法律利益,才能真正讀懂該罪的構成要件。
對該罪的法益有兩種理解:(1)本罪法益是本國司法機關的正?;顒樱瑒t案例一中的武某的行為不成立誣告陷害罪,因為侵犯的是外國司法機關的正?;顒?案例二中的關某成立誣告陷害罪。(2)本罪法益是人身自由,則案例一中的武某成立誣告陷害罪,因為宋某一旦到A國,會受到起訴等司法追究(且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不需等到司法機關真正進行司法追究就已經(jīng)成立);案例二中關某不成立誣告陷害罪,因為入獄的結果是流浪漢蘇某所追求的。
結論:由于誣告陷害罪規(guī)定在分則第四章,因而第(2)種對法益的理解正確。案例一成立誣告陷害罪,案例二不成立誣告陷害罪。此外,刑法分則還有許多罪僅僅通過文字的字面含義難以準確把握其構成要件,需要透過法益理解,進而做對題,例如,被拐賣婦女自愿被拐賣的,行為人是否成立拐賣婦女罪,取決于該罪的法益是婦女的人身自由還是社會的公序良俗。